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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浏览次数:     来源:

 

中 共 射 阳 县 纪 委 机关
中共射阳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射  阳  县  监  察  局
射纪发〔201717
                  
关于转发《关于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的
     
 
各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纪(工)委、农经中心,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盐城市纪委机关、盐城市委农办、盐城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盐纪发﹝2017﹞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射阳县纪委机关
中共射阳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射 阳 县 监 察 局
2017年7月 12
 
盐城市纪委机关、盐城市委农办、市监察局
关于对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违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根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农村“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行严格执纪问责规定如下:
一、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充分调查核实和科学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反农村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定的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权责相称原则。注重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坚持惩防并举原则。通过严格追究责任,教育引导相关工作人员自觉履职;同时,进一步健全交易规则,完善监督机制,堵塞交易漏洞,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的惩防体系。
二、责任追究形式
(一)告诫。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效能告诫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追缴或责令退赔违规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责任追究范围
(一)村(居,含涉农社区,下同)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下同)主要负责人、村(居)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涉及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1、应该进入县(市、区)、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见附件),未进场交易的;
2、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分拆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手段,不按规定进入相应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3、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将禁止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交易的;
4、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5、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的;
6、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索取、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7、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8、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民主决策、民主审议程序的;
9、泄露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保密情况或资料、恶意扰乱交易程序,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10、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行使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及村(居)纪检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涉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其他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与监督对象串通,故意不履行职责的;
2、发现违法舞弊行为,不及时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3、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索取、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4、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县(市、区)、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程序组织交易活动,造成农村集体利益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定泄露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相关保密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3、利用工作便利,进行违规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侵占、挪用、私分交易保证金等资金的;
5、对群众反映或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纵容包庇的;
6、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镇(街道,含县级开发区、园区,下同)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相应追究责任:
1、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组织、监督不力,导致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混乱的、引发群众上访的;
2、县(市、区)、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及监管相关人员配备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办公设施配备不落实等,影响其职能履行的;
3、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插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侵占、截留、挪用、借用、挥霍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资金;
5、对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纠正不力的;
四、从重从轻免责处理情形
    (一)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3、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5、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无严重不良影响的;
2、非相关责任人主观原因发生的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责任追究。
1、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有关责任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2、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责任行为发生的。
五、责任追究实施
(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责任追究工作,指导所属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和本通知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办事处)或者根据职责依纪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故意加重或减轻责任、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改正。
(三)对违反农村集体交易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机构,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所在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处理,结果抄送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
2、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县(市、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或部门负责处理,结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责任追究的实施和监督情况。
(五)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罢免,由镇级政府(办事处)作出暂停履行职务意见书,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董事会、理事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居委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包括: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通报违规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规事项的解释、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表决。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并严格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七)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经审查认定原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申诉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附件: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清单
 
附件:
 
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清单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具体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2、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
3、村(居)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海域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9、产业项目招商、转让及其他应进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
  
 
 
 
中共射阳县纪委办公室             201771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