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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     来源:

 

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交易守则。
一、统一农村产权交易品种
 下列交易应当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3、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
5、海域使用权;
6、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
7、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道路项目及其他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单宗标的物价值30万元以上由招标办理的除外)。
9、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实行农村产权交易分级负责制
应当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品种,根据交易规模和交易方式,合理确定县、镇(区)分级负责的范围。下列交易行为须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单宗资产(交易额)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单宗资源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农村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3、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4、村集体出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达5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设施工程发包;
5、农村非国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以上的;
6、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
上述之外的交易由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实施。
三、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1、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2、镇村需要发布的交易信息,在履行村、镇(区)相关报批手续后,由镇(区)农经中心汇总,在每周五将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县产权交易中心,由县产权交易中心根据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3、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4、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4)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由县、镇(区)相关部门对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6、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8、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出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在县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10、凡涉及集体产权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责任追究
1、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应该进入县(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站)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应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2、对违反本守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0一七年五月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