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细则》和《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是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主要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权利人委托的被委托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土地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地”和机动地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交易合同约定其他限制流转的情形。
第八条 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流转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登记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需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流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二)流出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涉及再次流转的,提交原流转交易的合同、《交易鉴证书》和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转让土地的情况介绍(文字、四至草图及现场图片等);
(七)土地底价及作价的依据;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流入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流入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四)流入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流出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据交易双方提交的资料及信息,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射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和土地所在镇区(村)政(村)务公开栏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现状、交易底价、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相关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首次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也须适当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再由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意向流入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流入方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应采取竞价或拍卖等转让的方式确定流入方。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经上级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十七条 确定流入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行为过程及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县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在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交易的可以委托办理公证或见证。
第十八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流入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到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指定账户。未成交的意向流入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已成交的流入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在50亩及其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区域内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在50亩以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镇区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要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流出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最长不超过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第二十三条 倡导土地经营权流转采取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的计价结算方式,根据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定期进行调整。
为降低交易风险,流入方须按年度缴纳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金,严格遵守“先缴钱、后种地”的原则;可以要求流入方缴纳与一年承包金等额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流转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参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四条 流入方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后,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和村委会许可,不得再次流转,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必须与意向流转土地的每个农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土地流转协议书,载明委托或协议的事项、权限、流转期限和流转承包土地的交易价格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各农户需在委托书或流转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或捺印。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各执一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备案一份。
第二十八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需再次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入方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相关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获得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合同编号;
(三)签约日期;
(四)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六)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七)流转面积及土地用途;
(八)成交金额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出现串标等违规行为、不宜继续流转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三十二条 当引起中止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流转交易双方存在重大欺骗行为,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进行双重保管。
第三十五条 相关权利人可以享有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试行)由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