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试行)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的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资源,有偿出让、转让、发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荒山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集体所有的交通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小型水利设施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照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
(三)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需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交易的证明;
(二)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资产交易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当地农经部门审核,农经部门对交易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申请人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一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交易性质(出让、出租、转让)及交易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合同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的集体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凡对申请交易的资产有受让意向者,应当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签订委托协议书,引导双方进行洽谈交易。如只有一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或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结合申请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出让方(出租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之外的则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申请人同意,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后,交易双方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服务坚持公益性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对作为转让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产权变更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权属证书。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底价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审议通过,方能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经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三)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农经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射阳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或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射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